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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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