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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节选)
摘    要: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的,经营者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临时占道经营,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应持临时占道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本条例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应坚持引导与查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经营者应将营业执照置放在生产场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者应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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