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租赁违约起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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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炜健,魏雷.物业租赁违约起纠纷[J].中国邮政,2006(3):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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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炜健 魏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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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件介绍]被告甲市邮政局下属某公司未经邮政法规部门审核把关,也未仔细辨认原告该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便与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004年9月25日至2006年8月25日,合同没有对单方违约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进行约定,双方也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市邮政局下属某公司业务的调整,不再租赁该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屋。于是2005年5月10日,邮政局下属某公司遂提出提前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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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租赁合同 违约 有限公司 纠纷 物业 房屋租赁 邮政局 主体资格 责任承担 合同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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