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二审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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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丹.论我国二审程序的不足与完善[J].改革与开放,2010(6):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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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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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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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现有的两审终审之弊端与缺陷
(一)一审二审法院之间缺乏有效监督,陪审制流于形式
通常情况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行政区划上同属地方一级法院.经常会有业务工作上的往来.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人情的存在而渐渐模糊.法官由于情感上的倾向或者其他方面的压力难以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二审法院所扮演的指导与监督的角色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其次。我国在第一审程序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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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二审程序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二审法院 有效监督 一审程序 两审终审 上级法院 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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