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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对商家销售属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有行政处罚权
引用本文:凌金活.质监部门对商家销售属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有行政处罚权[J].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2003(6):40-40.
作者姓名:凌金活
作者单位:广西德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贵刊2003年第3期执法争鸣栏目之《质监局是否对辖区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商家有行政处罚权?》一文,笔者综合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依法有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家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明确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该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国发办2001]56、57号文规定,将流通领域…

关 键 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生产环节  质量问题  行政处罚权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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