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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营权抵偿到期债务
引用本文:唐莹.浅议经营权抵偿到期债务[J].广西金融研究,2005(2):35-37.
作者姓名:唐莹
作者单位: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南宁市,530022
摘    要:当市场主体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他方存在金钱给付义务时,或市场主体作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精神,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扣划等手段,剥夺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关 键 词:被执行人  给付义务  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  执行工作  权利人  生效  市场主体  查封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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