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营权抵偿到期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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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莹.浅议经营权抵偿到期债务[J].广西金融研究,2005(2):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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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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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南宁市,53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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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市场主体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他方存在金钱给付义务时,或市场主体作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精神,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扣划等手段,剥夺被执行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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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执行人 给付义务 被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 执行工作 权利人 生效 市场主体 查封 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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