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之程序主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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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娟. 民事诉讼当事人之程序主体论[J].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19(2): 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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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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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沙交通学院,湖南,长沙,410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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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哲学意义上,人的主体性反映了人作为一种自然与社会的存在在他与其周围世界的总体关系当中所体现出来的一种能动关系,它主要表现为人作为主体时所具有自主性、自觉性以及选择性。在被法律统摄着的现实社会,当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时候,人的这种哲学意义上的主体性就在社会主体之法权主体地位当中得到了体现。正是凭借这种法权主体地位,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当事人也就成为了诉讼程序的主体,其种种程序需求以及由此产的程序利益理所当然地需要得到充分的等重与关怀,在这其中就包含了其一系列诉讼权利产生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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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程序主体论 主体性 法权主体 |
文章编号: | 1009-4148(2003)02-60-62 |
修稿时间: | 2002-11-22 |
The Procedure Subject of Parties in Civil Lit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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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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