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保费与保险责任承担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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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海 史卫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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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 烟台 264005 2.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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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在审理保险人预收保费至保险人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时,审理法院通常认为:保险人预收保费的事实与保险合同成立没有直接关系,预收保费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对在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根据契约公平原则,规定了暂保险和强制临时保险制度。对预收保费后至承保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要求保险人依约定或法定承担保险责任。在我国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有效组成部分的今天,应当建立以保险立法和司法方式干预保险责任承担机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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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收保费 保险责任 法律和司法干预 临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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