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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如此认定对不对?
作者姓名:曾建国
摘    要:曾律师:你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2006年2月间,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与一家民营性质的企业和二个自然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网络企业,总投资300万元,公司总经理由二个自然人中的一位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由我的一位朋友张先生担任。投资比例为二家企业各投资35%,其余的股份由二个自然人均摊。

关 键 词:法院  一审  国有企业  共同投资  自然人  网络企业  投资比例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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