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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摘    要:第7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应当采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其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物业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第四条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二)节能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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