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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企业[2006]563号
摘    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以及国务院领导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批示精神,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免征  国务院办公厅  中小企业发展  国家经贸委  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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