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务和广告制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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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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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商个字〔2008〕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和7月30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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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贸关系 澳门特区政府 广告制作 补充协议 建筑物 个体工商户 永久性居民 工商行政管理局 港澳 内地与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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