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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摘    要:2004年10月26日,我在商场购买了一只原装进口的电动剃须刀,使用中因漏电而造成面部部分伤害。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认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此,我向商场提出赔偿,并要求其承担我养伤期间的误工工资。商场认为,该产品不是他们生产的,其产品质量责任不应由商场承担,而是应该向外国生产商或国内代理商提出赔偿。商场这么说对吗?我应该怎么办?第一,《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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