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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摘    要: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1995]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印发。请各地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政部 1995年8月25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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