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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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富德.浅析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若干问题[J].中国房地产,2006(4):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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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富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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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沧州通和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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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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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 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 用地规划 补偿安置 金融机构 存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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