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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税务规定与账务处理
引用本文:苏永涛,吴丽梅.纳税人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税务规定与账务处理[J].黑龙江财会,2000(12).
作者姓名:苏永涛  吴丽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农场总局财务处(苏永涛),黑龙江农垦经济学校(吴丽梅)
摘    要: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者对这一规定存有异议,因为如果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未经本企业使用或者资产价值尚未转移,则该资产出售或清算时按照上段规定处理很合乎情理;但是如果该资产经过使用后,部分价值转移到成本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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