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规则——多边环境保护公约能否成为适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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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平觉 白巴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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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日本大阪市立大学法学院,日本大阪 2. 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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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的日文原文由平党教授发表于日本大阪市立大学《法学杂志》2007年第54卷第1号(第161-197页),在此,对作者同意翻译和刊载表示由衷的谢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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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能否根据MEA和一般国际法处理冲突的规则优先适用MEA,并认定一项根据MEA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不构成对WTO法的违反呢?为回答这一问题,本文首先确认,现行WTO法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规则严格限制于WTO适用协定,即根据其实体管辖权,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专门受理根据适用协定所提起的申诉,不能受理根据MEA或其他实体国际法而提起的申诉。因此,MEA或其他实体国际法不能成为适用规则。其次,通过分析对这一问题的赞成与反对意见,对包括MEA在内的实体国际法的限定性适用,本文提出了支持的观点,认为前者更有利于克服当今世界国际法的"碎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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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法 WTO争端解决机制 MEA 适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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