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计量公式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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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铁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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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规定:在成本法下,企业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额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虽然这一规定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笔认为,《投资准则》所规定的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核算的“投资年度或其以后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之计量公式,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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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成本法 投资收益 计量公式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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