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七种情况的亏损不得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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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恩德.企业七种情况的亏损不得弥补[J].税收征纳,2012(7):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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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恩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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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亏损,即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为负数,反映在会计科目上是“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数。而税法则有自己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用计算公式表示:税法确认的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但对企业以下七种情况的亏损不得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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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法 亏损弥补 收入总额 《实施条例》 免税收入 借方余额 本年利润 会计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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