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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有偿取得不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取标准必须到位
引用本文:王希凯.矿业权有偿取得不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取标准必须到位[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2,25(4):4-8,54.
作者姓名:王希凯
摘    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而矿业权有偿取得是社会资本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二者的联系是矿产资源资产的价值等于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价值加上矿业权价值。正是这种联系,当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不到位时,其不到位的部分便被社会资本所占有。后果是扭曲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经济关系,造成政府管理错位,并促成行业分配不公,加大收入差距,助长以权谋私。必须提高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标准,完善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实物消耗的管理,把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结合起来,增加"资源取得成本"科目,以在企业内部构建节约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机制。

关 键 词:矿业权  矿产资源  有偿取得  有偿使用  所有权  权益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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