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副食品价格补贴支付渠道后的会计处理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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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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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从今年一月一日起一九八五年以来国务院及市政府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原由财政拨付和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如一九八五年四月起实行的猪肉等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改为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并按工资分配的渠道,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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