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是行政赔偿 |
| |
作者姓名: | 江彦昌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区房管二所 |
| |
摘 要: | 要确认房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问题,首先要厘清房屋行政登记的行为性质和其中的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项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行为.理由之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统一性.登记虽然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但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来源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授权.我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