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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利润表的质疑
作者姓名:涂祥策
作者单位:遵义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一、准则中有关利润表的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条规定:(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从本准则利润表的项目来看,我国选择的是费用功能法。

关 键 词:利润表  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  费用功能法  第六条  列报  功能类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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