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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财政监督案件移送制度初探
引用本文:赵静.建立财政监督案件移送制度初探[J].财政监督,2004(2):27-28.
作者姓名:赵静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
摘    要:财政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行政主体,对检查过程中查获的涉及犯罪的案件如何移送司法部门的问题,现行的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中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责任界定追究制度。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财政监督案件移送制度,对增强财政监督工作透明度十分必要。一、建立财政监督案件移送制度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目前,经济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建立监督案件的移送制度,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财政监督执法力度,更好的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尊严。2、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工作力度。现行的财政监督工作对违法问题往往是一罚了之,缺乏统一的

关 键 词:财政监督案件移送制度  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财政监督工作  责任界定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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