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证人责任及其免除--对两则中保公司保证纠纷案的分析 |
| |
作者姓名: | 白飞雪 |
| |
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 |
摘 要: | 信用证开证业务和进口押汇业务中,为保障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开证行利益,防范银行垫款风险,一般采用第三方保证人担保.信用证项下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能按开证行要求及时履行付款赎单义务,或因申请人原因造成开证行对外垫款,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开证申请保证.二是当申请人(进口商)申请开证行叙做进口押汇时,保证人对押汇协议进行担保.以下笔者通过分析青岛中保公司的两则信用证担保案,讨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责任及其免责,以维护保证人的正当权益.
|
关 键 词: | 信用证保证人 免责条件 信用证开证业务 进口押汇业务 授信额度 中保公司 《民事诉讼法》 第一付款责任 第三方保证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