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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摘    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 2/公顷(3亩)以上不足0. 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 33公顷(5亩)以上不足 0. 67公顷( 10亩).或者其他土地0. 67 公顷(10亩)以上不足 1. 33 公顷( 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0. 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 67公顷( 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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