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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审计评析
引用本文:卓和平,吴凤岗.破产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审计评析[J].新智慧,2001(4).
作者姓名:卓和平  吴凤岗
作者单位:湖南天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一、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 ,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 ,规定了“企业破产时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 ,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 ,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 ,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 ,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 ,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 :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 ,贷记“应付款”科目 ,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 ;在支付清算费用时 ,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 ,贷记“现金”科目 ,则造成了现金红字 ,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 ,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 ,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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