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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民出售劣质种子国法不容
引用本文:张芳.向农民出售劣质种子国法不容[J].中国合作经济,2003(8):54-54.
作者姓名:张芳
作者单位: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
摘    要:案情] 1992年2月,湖北省石首市滑家当镇种子供应站(以下简称供种站)从湖南水稻研究所原种场(以下简称研究所)购买“湘花”号早稻种子10080公斤,分别销售给该镇的505户村民播种。按照原种场随种提供的技术资料,对种植在1344亩责任田中的早稻实施田间管理,结果出现抽穗不齐和早熟现象,致使早稻减产损失达18万余元。该镇505户村民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研究所及供种站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早稻减产的损失。

关 键 词:农村  劣质种子  种子管理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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