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揽 |
| |
摘 要: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3月起实施银监会日前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及其他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根据《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如下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但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
Policy Highlight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