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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为取得“独家承办权”商业贿赂案解析
作者姓名:肖丽风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工商局
摘    要:一、案情2004年10月至2008年4月,某县人民医院与某县公安交警大队签订一份驾驶员指定体检业务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交警大队将驾驶员体检业务指定给县人民医院,驾驶员体检费每人30元,由县人民医院开具门诊医药费收据,按季结算。结算时,医院按每人20元以业务费名义返还交警大队,医院将返还款记在医疗业务会计科目下,交警大队对所收取的业务费未入账。到案发时,县人民医院共收取体检费303200元,按协议约定返回县交警大队业务费113720元。

关 键 词:人民医院  商业贿赂案  交警大队  解析  业务费  驾驶员  会计科目  医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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