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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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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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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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确实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债权出售、应收债权质押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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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应收债权融资 会计处理 出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暂行规定》 业务类型 应收债权贴现 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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