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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的默许同意及证据负担
引用本文:郑璇玉.平行进口的默许同意及证据负担[J].中华商标,2003(1):43-44.
作者姓名:郑璇玉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关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在1998年的Sihouette诉Harlauer眼镜案中,欧盟已经确立了商标共同体权利用尽,而非国际权利用尽原则。然而此案并不能够平息欧盟各国对于平行进口问题的纷争。在接下来的争议最大的Davidoff SA V.A&G Imports案中,欧盟一些国家坚持存在着商标权利人默许同意平行进口的可能性,而欧洲法院则只承认明示同意平行进口,默许不能构成对平行进口的同意;同时美国理论界对于平行进口的默许同意问题也作出了强烈的反应。不管欧盟是站在维护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最高利益考虑,还是美国从实践中存在的平行进口的默许同意的事实来着眼,欧盟和美国在此问题及其举证负担的态度对世界各国皆具有指导性乃至主导性的意义。由此,欧盟和美国在确立这个问题的标准时所遇到的纷争和其内在体现的价值取舍对于我国建立类似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 键 词:商标平行进口  同意  权利用尽原则  证据  确立  国家  欧盟  商标权利  最大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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