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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合并商誉处理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梁月,王毓萱.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合并商誉处理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2):119-120,125.
作者姓名:梁月  王毓萱
作者单位:1. 东北财经大学
2.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摘    要:2006年2月财政部重新修订、补充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此次准则在保留我国特色的同时,也体现出了同国际会计准则的高度趋同性。其中对于合并商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将合并商誉在合并报表中单独列示,并在每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样的处理,可给报表使用人带来更加可靠合理的报表数据,有助于其做出相关的经济决策。本文将我国与国际会计商誉处理作简单对照,并对新准则关于商誉处理作简要评述,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

关 键 词:合并商誉  确认  计量  负商誉
文章编号:1002-2880(2007)02-01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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