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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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俊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纳税筹划[J].财务与会计,2008(2):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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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俊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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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陵县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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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从2000年1月1日超,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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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财产 纳税筹划 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 出租 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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