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干部的奖惩权应交还给村民群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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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农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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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问题请来信,寄北京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乡镇论坛》“村治咨询”栏目收。邮政编码是100032,也可以发电子邮件,信箱为:Village@vip.163.com辽宁省东港市长安镇广老房村吕盛斌来信询问:受客观因素的影响,上级政府下达给村干部的任务没有完成。镇政府扣罚村干部的工资,合法吗?答:如果反映属实,上级政府的做法有欠妥当,是不对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是村委会的法定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的事项很多,包括农村土地和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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