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扩大失业保险后保险基金筹集办法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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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榕芳.对扩大失业保险后保险基金筹集办法的看法[J].福建金融,19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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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榕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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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劳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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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势在必行 实行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中规定: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保险范围包括:经批准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种对象。待业职工中尚未包括被企业辞退出来的富余人员。然而,在当前改革固定工制度,优化劳动组合中,大约占职工总数20%左右的“在职失业队伍”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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