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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引用本文:邹开亮,王馨笛.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3(9):62-67.
作者姓名:邹开亮  王馨笛
作者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算法控制下网约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21BFX126);;江西省学位与研究生教改项目《“三点一线”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路径研究》(JXYJG-2016-080);
摘    要: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关 键 词:数字平台  自我优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综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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