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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
作者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促进处
摘    要:一、受理机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事项。二、申办条件(一)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1)投资经营决策;(2)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3)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4)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营销服务;(5)供应链管理等物流运作;(6)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7)员工培训与管理。


Recognition Of Regional Headquarters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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