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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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孜力哈.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J].中国外资,2012(4):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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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孜力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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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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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答辩失权制度作为确定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其具体的定义为在规定的期间内一审被告或者二审上诉人,由于答辩行为未能实施而导致之后的答辩权利丧失的一项制度,目前在国内普遍认同一个观点即被告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答辩失权由于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率和双方主体间的公平性,因此答辩失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对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答辩失权的内容、答辩失权的例外等方面简要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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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前程序 答辩失权 诉讼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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