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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    要: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规划环评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管2006]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因此,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应由批准设立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审查意见,

关 键 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规划  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边境经济合作区  环境影响报告书  市人民政府  环保部门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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