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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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与省卫生厅多次研究,并征求部分血站意见,现将我省临床医疗用血价格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具体价格见四川省公民临床医疗用血价格表。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各级血站在临床用血复检过程中,未使用进口乙肝表面抗原、丙肝、艾滋病病毒抗体试剂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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