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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贷管理 防止恶意逃债
引用本文:杨晓岚.加强信贷管理 防止恶意逃债[J].重庆金融,2001(6):48.
作者姓名:杨晓岚
摘    要:张某、李某、王革三个商量成立大地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摩托车,工商登记档案表明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由三个平均出资,张某担任法人代表,实际上除张某象征性地出了2万元,其余2人分文未出,随后张某找一当地一家新不求甚解业的银行,称该公司资产上百万元,对经营摩托车有丰富的经验,现在只差一些资金,如果该银行对其贷款,每年可在该行结算贷款数千万元,由于该行正急于寻找新客户以打开局面,在简单对其审查后,让其找了一家企业担保(未约定提保时间),对其发放了30万元贷款,时间一年,三人贷到此笔款后,根本未进行正常经营不久此笔贷款就被人挥霍一空,第一年,该企业尚能扫期付息,但第二年贷款到期后,该企业就再没有支付利息,第三年该企业就连人影都看不见了,银行信贷人员多次上门催收,但三人就是不露面,银行实在忍无可忍将该企业告上法院,才发现该企业早在一年前因未能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担保单位因银行未能在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内向其主张保证债权,已脱保,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样银行债权实际上已经悬空,银行在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后,以张某等三人为企业的股东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将三人追加为被告,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此案后,判决张某、李某、王某由于其开立公司时其各应注入的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应其未实际投资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张某承担8万元,李某、王某各承提10万元)。使三人逃废银行债务的阴谋未能得逞。

关 键 词:银行业  信贷管理  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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