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情势变更原则——以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模式选择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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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博.再论情势变更原则——以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模式选择为中心[J].经济研究导刊,2008(5):177-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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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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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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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情势变更后的法律后果模式中,存在三种模式,分别是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和再交涉义务模式。形成权模式和请求权模式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再交涉义务模式具有合理分配正义的制度结构,可资采取。再交涉义务是一种独特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再交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模式下,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可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在再交涉中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或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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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势变更 形成权模式 请求权模式 再交涉义务模式 |
文章编号: | 1673-291X(2008)05-0177-03 |
修稿时间: | 2008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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