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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情势变更原则——以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模式选择为中心
引用本文:刘博.再论情势变更原则——以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模式选择为中心[J].经济研究导刊,2008(5):177-179.
作者姓名:刘博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    要:在情势变更后的法律后果模式中,存在三种模式,分别是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和再交涉义务模式。形成权模式和请求权模式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再交涉义务模式具有合理分配正义的制度结构,可资采取。再交涉义务是一种独特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再交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模式下,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可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在再交涉中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或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关 键 词:情势变更  形成权模式  请求权模式  再交涉义务模式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5-0177-03
修稿时间:20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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