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问题之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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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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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本刊特约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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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末,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提出: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于补偿。”改后的条款,更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虽然看是几个字的改动,却蕴含着原则性的变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刊发表《1982年版〈宪法〉与中国土地问题的彻骨之痛》,虽然有隔日黄花之感,但对读者解读修宪中关于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却是很有裨益的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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