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未造成严重后果 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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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斌.吸烟未造成严重后果 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J].中国劳动保障,20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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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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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0年3月,黄某与某纸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钳工工作。该纸业公司是消防安全委员会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07年5月9日,黄某利用工作间隙在化浆车间(禁烟区)吸烟,被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发现。2个月后,公司按照规定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不服,以未给纸业公司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调查后支持了该公司的决定。黄某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据法律和该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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