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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伪证行为的探讨
引用本文:王曦晨.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伪证行为的探讨[J].当代审计,2003(6):103-104.
作者姓名:王曦晨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摘    要:《今日说法》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女向法院诉称某男曾经借其债券28万元,并出示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为证,请求法院判令该男返还债券及利息。在该案中,该女出具的借据为复印件,但是她同时出具了证明该借据原件存在并丢失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驳回了该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该女士又提出三位证人为其作证。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债券并承担利息。被告遂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其对此判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证实在诉讼中三位证人证言不真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原告亦不能说明其债券的来源。检察机关据此提起抗诉。后法院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及的细节问题将在后面的论述中提及)。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当事人  司法救济权  伪证行为  中国  伦理道德  证据制度  利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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