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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啸重灾赔付甚微
引用本文:张车臣.海啸重灾赔付甚微[J].中国保险,2005(2):6-6.
作者姓名:张车臣
摘    要: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指出,我国保险业应尽快改变缺乏有效的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局面。我国的财险公司一般都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即不赔偿企业和家庭由地震造成的、或由地震引发的灾难造成的财产损失。为防止保险公司出现大的经营风险,过去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并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地震这一巨灾风险。但多年来,对这一风险的保障需求却有增无减,在一些行业,如农业、渔业、建筑运输业尤为突出。

关 键 词:巨灾风险  企业  巨灾保险  保险公司  承保  中国  运输业  系主任  中央财经大学  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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