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啸重灾赔付甚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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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车臣.海啸重灾赔付甚微[J].中国保险,2005(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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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车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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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指出,我国保险业应尽快改变缺乏有效的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局面。我国的财险公司一般都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即不赔偿企业和家庭由地震造成的、或由地震引发的灾难造成的财产损失。为防止保险公司出现大的经营风险,过去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并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地震这一巨灾风险。但多年来,对这一风险的保障需求却有增无减,在一些行业,如农业、渔业、建筑运输业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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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灾风险 企业 巨灾保险 保险公司 承保 中国 运输业 系主任 中央财经大学 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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