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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我国农地信托关系之主体的认识
引用本文:叶朋.浅谈对我国农地信托关系之主体的认识[J].生产力研究,2011(8):25-26.
作者姓名:叶朋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江苏镇江212003
基金项目: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2008RWl90J)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实践中农地信托改革的典型范例,发现其主体法律关系构造与信托法上规定相去甚远。再造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农地信托主体,必须认清几个问题:农地信托的委托人应该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大力培育公司型信托机构并实施多种激励机制,农村承包经营户应该成为唯一或共同受益人。

关 键 词:承包经营权  流转  信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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