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我国农地信托关系之主体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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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朋.浅谈对我国农地信托关系之主体的认识[J].生产力研究,2011(8):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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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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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江苏镇江21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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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2008RWl90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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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通过分析实践中农地信托改革的典型范例,发现其主体法律关系构造与信托法上规定相去甚远。再造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农地信托主体,必须认清几个问题:农地信托的委托人应该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大力培育公司型信托机构并实施多种激励机制,农村承包经营户应该成为唯一或共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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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承包经营权 流转 信托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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