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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转为技术法规的思考
引用本文:程光明. 对《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转为技术法规的思考[J]. 水利技术监督, 2003, 11(4): 4-6
作者姓名:程光明
作者单位:中国水利学会,北京,100761
摘    要:1基本概况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为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共包括15个部分:(1)城乡规划;(2)城市建设;(3)房屋建筑;(4)工业建筑;(5)水利工程;(6)电力工程;(7)信息工程;(…

关 键 词:水利工程 技术法规 《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Comment on the transferring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water engineering section) onto technical cod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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