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研究 |
| |
引用本文: | 丁芳.“采煤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研究[J].北方经济,2015(1):45-48. |
| |
作者姓名: | 丁芳 |
| |
作者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
摘 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4号)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此举意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但是,由于文件并未明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煤炭企业却实际占用的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导致执行中问题和困难较多,甚至引发税收纠纷。为此,本文根据内蒙古鄂尔多斯和山东济宁两市采煤塌陷地的调查情况,剖析了采煤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政策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具体措施。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